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