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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