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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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