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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