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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