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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