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