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农产品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