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农产品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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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