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前款规定的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再重复标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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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