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