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 第四节 起飞预报第七十八条起飞预报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3小时内向航空运营人和飞行机组提供。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