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 第三节 着陆预报
第七十三条
着陆预报应当指明机场地面风、主导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垂直能见度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气象要素的重大变化,以满足本场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和距离本场1小时以内飞行时间的航空器的需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 第三节 着陆预报
着陆预报应当指明机场地面风、主导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垂直能见度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气象要素的重大变化,以满足本场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和距离本场1小时以内飞行时间的航空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