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民用航空气象预报质量: (一)组织对重要天气的监视和预报,根据本单位的天气会商制度组织天气会商; (二)组织预报人员对重要天气过程进行季度、年度的天气预报经验总结; (三)安排气象预报人员每年加入飞行机组进行航线实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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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