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获取制作天气预报所需的如下主要资料和产品: (一)地面观测资料、探测资料; (二)天气图资料、气候资料; (三)数值天气预报产品、天气预报指导产品;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五)接收到的航空器观测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获取制作天气预报所需的如下主要资料和产品: (一)地面观测资料、探测资料; (二)天气图资料、气候资料; (三)数值天气预报产品、天气预报指导产品;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五)接收到的航空器观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