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除机场气象站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气象预报室。气象预报室及其气象预报员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与天气预报工作有关的工作制度、程序; (二)收集相关的资料和产品; (三)分析和研究相关资料和产品,制作和发布航空天气预报及相关产品; (四)提供飞行气象文件; (五)提供与航空活动有关的咨询、展示、预报、警报等气象服务; (六)检查、评定预报工作质量; (七)记录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