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按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非24小时观测。 (一)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运输机场气象台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 (二)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按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非24小时观测。 (一)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运输机场气象台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 (二)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