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按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非24小时观测。 (一)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运输机场气象台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运输机场气象台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 (二)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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