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本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运行方式、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标准等,与机场运行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运营人共同协商制定或修订本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并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本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运行方式、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标准等,与机场运行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运营人共同协商制定或修订本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并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