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
第四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设置气象观测室,气象观测室及其气象观测员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与观测工作有关的工作制度、程序以及业务图表,拟定本机场的特殊天气报告标准; (二)观测、记录本机场的气象要素,按规定进行本机场的事故观测; (三)按规定及时收集、附加着陆预报,编制、发布本机场的天气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观测对时; (五)维护气象观测场的环境; (六)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和报告观测设备的运行情况; (七)检查、评定本机场的观测工作质量; (八)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以下简称月总簿)、《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以下简称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参与本机场气候志或气候概要的编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