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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