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 (一)具有持照二年以上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或气象专业教员; (二)具有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的教材; (三)具有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和质量管理体系。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岗前培训应在持有相应执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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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