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三节 机构的运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 (二)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 (三)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 (四)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 (五)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三节 机构的运行要求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 (二)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 (三)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 (四)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 (五)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