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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