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三节 机构的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如下工作情况: (一)人员值班情况; (二)气象产品的制作与发布情况; (三)设备的运行及维护维修情况; (四)天气会商情况; (五)服务情况; (六)质量检查、评定、评估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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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