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运行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止运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