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未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基本气象服务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未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基本气象服务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