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违反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发布区域预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迟发或漏发布区域预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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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