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一)专业人员的技术及工作能力评价程序; (二)资料的获取和交换程序; (三)产品的制作程序; (四)产品的发布程序; (五)服务工作程序; (六)资料的保存和处理程序; (七)设备的监控、维护维修程序; (八)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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