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一)专业人员的技术及工作能力评价程序; (二)资料的获取和交换程序; (三)产品的制作程序; (四)产品的发布程序; (五)服务工作程序; (六)资料的保存和处理程序; (七)设备的监控、维护维修程序; (八)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一)专业人员的技术及工作能力评价程序; (二)资料的获取和交换程序; (三)产品的制作程序; (四)产品的发布程序; (五)服务工作程序; (六)资料的保存和处理程序; (七)设备的监控、维护维修程序; (八)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