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制度: (一)值班制度、天气会商制度、重要天气总结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三)培训及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制度; (四)预报工作制度、观测工作制度、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制度; (五)专机保障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六)用户需求与响应制度; (七)气象服务协议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制度: (一)值班制度、天气会商制度、重要天气总结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三)培训及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制度; (四)预报工作制度、观测工作制度、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制度; (五)专机保障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六)用户需求与响应制度; (七)气象服务协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