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三节 机构的运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安排未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及气象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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