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十章 气象资料管理 / 第二节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撤销时,应当将保存的全部资料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编制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核查后,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由接收单位永久保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气象资料管理 / 第二节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撤销时,应当将保存的全部资料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编制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核查后,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由接收单位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