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二节 机构的运行条件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设置业务岗位,配备满足服务机构运行需要和要求并持有有效执照的气象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业务部门,并且制定运行手册; (四)气象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五)气象探测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六)具有实施气象工作所必需的供电、防雷、通信等业务环境; (七)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气象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