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十章 气象资料管理 / 第二节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编制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志。 (二)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非24小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概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气象资料管理 / 第二节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编制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志。 (二)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非24小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