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第十八条
机场气象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二)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三)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四)收集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 (五)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六)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七)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机场气象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二)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三)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四)收集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 (五)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六)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七)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