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第十八条

机场气象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本机场的天气观测与探测,监视本机场的天气情况; (二)制作和发布本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三)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四)收集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 (五)维护维修本机场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设施设备; (六)处理与保存有关气象资料; (七)编制本机场的《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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