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九章 气象设施设备 / 第一节 设施设备的建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通信设施设备用于: (一)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相关的飞行情报区、搜寻与救援服务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情报; (二)向航空运营人和其他用户提供所需的气象情报; (三)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内部及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之间情报和资料的处理和交换; (四)与当地气象部门之间气象资料的共享。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气象设施设备 / 第一节 设施设备的建设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通信设施设备用于: (一)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相关的飞行情报区、搜寻与救援服务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情报; (二)向航空运营人和其他用户提供所需的气象情报; (三)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内部及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之间情报和资料的处理和交换; (四)与当地气象部门之间气象资料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