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六节 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气象情报: (一)用于编写航行资料汇编所需的气象情报: 1.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 2.民用航空气象服务、设施和设备等情况及其预期的重要变更; 3.其他信息; (二)用于编制航行通告或火山灰通告的情报应至少包括: 1.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建立、撤销和重要变更; 2.火山活动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