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第十六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视本飞行情报区内影响飞行的天气情况; (二)编制与本飞行情报区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 (三)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气象情报; (四)向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气象监视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视本飞行情报区内影响飞行的天气情况; (二)编制与本飞行情报区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 (三)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气象情报; (四)向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