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五节 为搜寻和援救单位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收集并向搜寻和援救单位提供如下气象情报: (一)失踪航空器最后已知位置的气象情报和航空器预计航路上的气象情报: 1.航路上的重要天气现象; 2.云量,云状,云底高和云顶高,尤其是积雨云的情况; 3.能见度和导致能见度降低的天气现象; 4.地面风和高空风; 5.地面状况,尤其是积雪或积水状况; 6.与搜寻地区相关的海面温度、海面状况、浮冰和海流; 7.海平面气压数据。 (二)搜寻和援救单位请求的其他气象情报,包括: 1.搜寻区域内实时的和预期的天气状况; 2.进行搜寻的航空器的起、降机场及备降场至搜寻区域飞行航路上实时的和预期的天气状况; 3.从事搜寻援救活动的船舶所需要的气象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