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四节 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向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与机场运行有关的如下气象情报: (一)机场天气报告、起飞预报、着陆预报和机场预报; (二)重要气象情报、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本机场的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三)卫星云图资料; (四)天气雷达资料; (五)遇到紧急情况时,机场运行管理部门请求提供的气象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四节 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向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与机场运行有关的如下气象情报: (一)机场天气报告、起飞预报、着陆预报和机场预报; (二)重要气象情报、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本机场的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三)卫星云图资料; (四)天气雷达资料; (五)遇到紧急情况时,机场运行管理部门请求提供的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