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三节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如下气象情报: (一)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向机场管制塔台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1.机场管制塔台所在机场的电码格式、明语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实时的气压、风向、风速、温度、湿度、跑道视程数据; 2.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3.收到的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4.收到的关于喷发前火山活动或者火山喷发的情报。 (二)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向进近管制室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1.与进近管制区域有关机场的电码格式、明语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 2.与进近管制区域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及告警、机场警报、航空器观测报告; 3.收到的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4.收到的关于喷发前火山活动或者火山喷发的情报。 (三)机场气象台向区域管制中心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1.管制区内各机场的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和飞行情报区或管制区内其他的气象情报; 2.管制区的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航空器观测报告; 3.收到的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4.收到的关于喷发前火山活动或者火山喷发的情报。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请求提供的气象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