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通用航空运营人或其他通用航空活动主体提供的气象情报: (一)预期的区域内的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 (二)预期的区域内的重要天气现象情报; (三)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四)重要气象情报和与整个航路有关的尚未编入重要气象情报电报的航空器观测报告; (五)与低空飞行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通用航空运营人或其他通用航空活动主体提供的气象情报: (一)预期的区域内的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 (二)预期的区域内的重要天气现象情报; (三)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四)重要气象情报和与整个航路有关的尚未编入重要气象情报电报的航空器观测报告; (五)与低空飞行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