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采用下列形式向本机场离场的飞行机组提供飞行气象文件: (一)高空风、高空温度的预报和航路上预期的重要天气现象情报用预告图形式,低空区域预报也可以采用缩写明语形式; (二)机场预报采用电码格式; (三)机场天气报告采用电码格式; (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采用缩写明语形式; (五)航空器观测报告采用表格形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