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向由本机场离场的飞行机组提供起飞前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以飞行气象文件的形式提供。飞行气象情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空风、高空温度的预报; (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的情报; (三)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的机场预报; (四)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五)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 (六)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 (七)有关的航空器观测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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