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前3小时向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飞行计划所需的高空风、高空温度、重要天气现象等区域预报,其他气象情报应当尽快提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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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