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在讲解时认为机场气象情况的变化与飞行气象文件中所包括的机场预报有差异时,应提示飞行机组成员注意这种差异。讲解时涉及差异的部分必须予以记录,该记录应提供给运营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在讲解时认为机场气象情况的变化与飞行气象文件中所包括的机场预报有差异时,应提示飞行机组成员注意这种差异。讲解时涉及差异的部分必须予以记录,该记录应提供给运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