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五十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五十条
机场气象台为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提供的气象情报包括: (一)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以及起飞、航路和目的地备降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着陆预报和机场预报; (二)起飞预报; (三)区域预报; (四)重要气象情报、有关的低空气象情报、本机场的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五)有关的航空器观测报告; (六)卫星云图资料; (七)天气雷达资料; (八)收到的火山灰和热带气旋咨询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