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 (二)制作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和发布本地区低层区域预报; (四)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七)收集、处理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并报送民航气象中心; (八)维护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本地区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九)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十)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