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 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第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索取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 (二)制作和发布中、高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并向各地区气象中心和全国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四)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收集、处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向其提供《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 (七)维护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八)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九)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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