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包括: (一)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 (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三)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四)搜寻与救援部门; (五)航空情报服务部门; (六)通用航空运营人或通用航空活动主体; (七)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包括: (一)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 (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三)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四)搜寻与救援部门; (五)航空情报服务部门; (六)通用航空运营人或通用航空活动主体; (七)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