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八章 气象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包括: (一)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 (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三)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四)搜寻与救援部门; (五)航空情报服务部门; (六)通用航空运营人或通用航空活动主体; (七)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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