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有关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立即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转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有关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立即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