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七章 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 第四节 民航气象中心的飞行气象情报交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各地区气象中心制作的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以及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及其修订或者更正的预告图,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转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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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